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杨有林犯有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六项罪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案罪名与具体金额

判决书显示,杨有林在1993年至2023年间,先后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科长、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巡视员,退休后被返聘为文旅公司董事长。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企业经营、土地出让及资金周转等方面提供帮助。

  • 受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2.14亿元。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贪污罪:2014年至2016年任南京经开区常务副主任期间,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
  • 行贿罪:2005年至2023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500万余元。
  • 滥用职权罪:2003年至2009年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并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为1500万元。
  • 洗钱罪:掩饰受贿所得100万元。

量刑考量与背景

法院指出,尽管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杨有林是十八大以来第五个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在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并被判死刑的案例中,杨有林的22.14亿余元位列第二,仅次于李建平的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