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据央视新闻消息,7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对被告人李春良作出的判决如下:

  • 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法院决定对李春良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李春良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良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二处处长、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以及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5万余元。

第二阶段: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底,李春良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法院裁量与庭审情况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春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在量刑考量方面,法院认定李春良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 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
  • 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
  •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基于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

据悉,该案于202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春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李春良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共有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